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市政设施基本建设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和配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设施、消防水鹤、消火栓等,并对其进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新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