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