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