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是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以及本省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