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每年度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应当建立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开展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