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每年度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应当建立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开展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