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公路和专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或改造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或改造的平面交叉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