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