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等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对上述废物的正确收集、管理、移交及安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上述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再生产品不得用于医疗、制造餐饮容器、玩具等儿童用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

回收利用应当做好交接、登记等工作,确保可追溯。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