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等标准和规范,当日处置。对暂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收集后按有关规定转运至有资质、有能力处理的单位处置。

对于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日上门收集;对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至少2日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含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经清洗、消毒合格后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医疗废物运输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安装定位系统,对车辆全程实时监控,不得使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输其他物品。每次运输医疗废物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对运输车辆和医疗废物周转箱进行清洗和消毒。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