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二)通报批评;(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