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