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