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