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