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已修改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