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