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工程造价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价格的变化按照建设工程定额、费用定额适时调整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等。省、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检查。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