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发包的有关事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