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