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工信、市政、公安、交通、商务、工商、水务、质监、农林、食品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