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规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本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