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该区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