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