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