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非渔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燃油装载和使用、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排放检验以及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燃油装载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的排放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船舶燃油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