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