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