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延边黄牛人工授精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自治州延边黄牛品种保护、开发利用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从事延边黄牛人工授精服务可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畜牧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