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享受自治州、县(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保护区、保种场、种公牛站、基因库,在更新、调整、处理受保护的延边黄牛品种资源时,应当取得自治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