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延边黄牛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规范化饲养、开展精深加工、实施品牌战略、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开发延边黄牛及产品国内外市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延边黄牛饲养、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业,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办照、税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