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