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