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第三十三条有效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