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知识教育等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