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管理行为,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