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