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现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自然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