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勘查作业区、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情况年度报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