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需要保密的材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