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需要保密的材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