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和市(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