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九条已修改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二)自治区和市(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