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冈石窟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云冈石窟保护区内,除遵循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之外,还禁止下列活动:(一)翻拓云冈石窟雕刻品;(二)触摸、刻划、涂污、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三)携带宠物进入景区;(四)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地点燃放佛香;(五)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避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六)在重点保护洞窟内采用闪光拍摄;(七)其他损毁文物或者破坏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