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设控制地带内,除遵循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之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草木、垃圾;
(五)乱扔垃圾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六)放飞孔明灯或者无人飞机;
(七)其他可能影响云冈石窟安全以及破坏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