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应当符合电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过渡期五年。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电动三轮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申办登记。拼装和擅自改装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