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