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埋设地下管道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