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的,必须经原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