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做好河道、堤防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四)掌握河道水情、工情,做好防汛工作;

(五)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六)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