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三)做好河道、堤防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四)掌握河道水情、工情,做好防汛工作;(五)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六)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