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