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