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清障第十一条有效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