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